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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發布《地表水和地下水環境本底判定技術規定(暫行)》

時間:2019-12-16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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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和地下水環境本底判定技術規定

(暫  行) 

1  適用范圍

本規定明確了國家地表水和地下水(飲用水源)環境本底判定的原則、標準和程序等相關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組織開展環境質量監測的地表水和地下水(飲用水源)環境本底判定,地方組織開展環境質量監測的湖庫河流和地下水(飲用水源)可參照執行。
本規定不適用于其他形式地表水和地下水環境背景值等方面的監測、判定和研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規定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定。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383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T 14848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規定(試行)

環水體〔2016〕179號

“十三五”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網設置方案

環監測〔2016〕30號

國家地表水采測分離監測管理辦法

環辦〔2019〕2號

國家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辦法

環辦〔2019〕2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定。

3.1 

環境本底  environmental background
一般是指自然環境在未受污染的情況下,各種環境要素中化學元素或化學物質的基線含量。亦指人類在某個區域進行某種社會活動行為之前的自然環境狀態。

3.2

環境本底值  environmental background value

對未受人類社會活動行為影響的環境區域按照規定的監測程序針對特定的監測項目所測定的數據。

4  環境本底的判定

4.1 環境本底判定要求

4.1.1  不受人類社會活動或受人類活動影響較小區域的河流(段)、湖泊和地下水。例如,河流(段)主要分布在各主要流域(水系)上游;湖泊主要分布在高原內陸地區,無出湖河流的內流湖;或其他形式的水體。
4.1.2  地表水環境本底判定主要針對受到自然地理和地質條件影響較大的水體。
4.1.3  地下水環境本底判定主要針對受到地質條件影響較大的水體。
4.1.4  水體周邊無影響環境本底的人為污染源匯入。

4.2  判定監測項目

地表水: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24項常規監測項目為基礎,確定不受人類活動影響而產生的監測項目。
飲用水源: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109項和《地下水質量標準》93項為基礎,確定不受人類活動影響而產生的監測項目。
環境本底判定時應考慮區域內特征污染項目,可參考的監測項目如下:
(1)地表水:pH、溶解氧、總磷、化學需氧量、高錳酸鹽指數、氟化物等。
(2)飲用水源:pH、氟化物、總硬度、Fe、Mn、As、Sb、硫酸鹽、溶解性總固體(TDS)、硼、鉬、鉈、總α放射性、碘化物等。

4.3  判定標準

4.3.1  地表水水質評價和考核情況

地表水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常規監測項目Ⅲ類水質標準限值為判定標準。
地表水型飲用水源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常規監測項目Ⅲ類水質標準限值和補充項目、特定項目標準限值為判定標準。
地下水型飲用水源以《地下水質量標準》常規和非常規監測項目Ⅲ類水質標準限值為判定標準。

4.4  判定方法

(1)當受環境本底值影響水體經常超過判定標準限值時可開展環境本底判定。當環境本底值低于判定標準限值時可不進行環境本底判定。
(2)在環境本底判定時,如果擬確定為環境本底的水體、監測項目和時段,需要證明超過判定標準限值的監測項目僅受自然地理條件和地質條件影響而非受人類社會活動影響(或影響較?。?。否則不予判定。

5  環境本底判定程序及應用

5.1  判定程序

由各地方生態環境部門以文件形式向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報送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本底判定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需包括水環境本底情況報告及相關材料,專家評審意見等。
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會同各流域生態環境監測與科學研究中心根據地方提供的材料組織現場踏勘和專家論證,并報生態環境部備案同意。
需建立環境本底動態更新調整機制,并組織環境本底評審。

5.2  環境本底值統計處理

地表水常規監測項目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限值替換為環境本底值進行統計計算(水質目標低于Ⅲ類時,以水質目標值替換)。
地表水補充項目和特定項目按標準限值替換為環境本底值進行統計計算。
地下水常規監測項目和非常規項目以《地下水質量標準》Ⅲ類標準限值替換為環境本底值進行統計計算。

5.3  環境本底應用

確定為環境本底的水體、監測斷面(點位)及監測項目,按照確定的水體、斷面(點位)、時段和監測項目,在城市地表水和飲用水源達標考核和城市排名等工作中根據實際情況可選擇剔除自然本底的影響。但在全國地表水水質狀況評價和飲用水源水質評價時直接參與評價,評價結果需要注明受環境本底的影響。
附錄A(資料性附錄)

國家地表水和地下水環境本底判定工作

需提交的相關材料

 

A.1  為了及時掌握國家地表水和地下水環境本底基礎情況,做好環境本底的判定工作,各有關地方需提供國家地表水和地下水環境本底情況報告及相關材料。
A.2  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體的基本情況,以及一定時間序列的環境本底濃度值及水質狀況。地表水可采用年度平均值及監測濃度范圍(未開展監測和未檢出的需注明),飲用水源需采用月度監測值。環境本底受季節影響時需采用月度監測值,以確定影響的時段。
對于咸水湖或半咸水湖、苦咸水河流等水體需提供鹽度、礦化度以及相關陰陽離子濃度。
A.3  周邊及上游污染源(包括點源和面源)分布及排污情況。
A.4  水體地理位置示意圖。圖中需標明城市、鄉鎮、村莊的分布情況,周邊及上游污染源分布及排污情況,監測斷面(點位)布置情況。
A.5  環境本底監測的相關信息
以表格的形式提交環境本底監測情況,地表水和飲用水源監測情況和分表填寫,具體見表A.1。

A.1  x x?。▍^、市)地表水和地下水環境本底監測情況

水體名稱

水體類型

斷面名稱

所在地區

監測時間

環境本底指標(超標倍數)

其他污染指標(超標倍數)






















































































注:1.水體名稱為地表水(河流和湖庫)、飲用水源(地表水、地下水)名稱
    2.水體類型為河流、湖泊、水庫、飲用水源(地表水)、飲用水源(地下水)
    3.環境本底判定標準采用優于Ⅲ類水質的考核目標時,需在“環境本底指標”和“其他污染指標”中注明評價標準為“考核目標”

轉自:環評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