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省級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程序,提高案件辦理質量,近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環境行政處罰工作程序規定(試行)》(魯環辦執法〔2019〕22號,以下簡稱《規定》)?!兑幎ā饭捕邨l,主要明確了省級環境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省級處罰情形、處罰工作程序等內容。主要創新點有:
十種情形
《規定》明確了省級直接實施處罰的十種情形。(一)超過排放標準3倍以上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或者水污染物的;(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有關規定,由省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未經審批即開工建設,或者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四)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五)對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后果嚴重的,或者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六)未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造成嚴重后果的;(七)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八)環境違法問題牽涉范圍跨設區的市及以上行政區域,嚴重污染生態環境或者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九)環境違法問題被省級以上新聞媒體曝光、省部級及以上領導關注批示或者被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掛牌督辦,嚴重污染生態環境或者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十)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及其他重大環境違法問題。
三項制度
《規定》落實了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等“三項制度”有關要求。明確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7個工作日內應當通過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官網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中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要根據實際進行音像記錄。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終結調查并對案件進行內部審查后,將案件交法規與標準處進行法制審核。
集體審議
《規定》建立了案審會制度。對于案情復雜或者擬處罰100萬元以上的案件,由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組織召開案審會對案件進行集體審議。
成效
《規定》印發實施后,將極大提高省級直接查辦重大案件數量,增強省級環境行政執法震懾力,理順省級行政處罰職責分工,提高行政處罰工作效能,為助力全省生態環境綜合執法行動順利開展,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堅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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