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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驗收30 個常見問題當心驗收不予通過

時間:2019-02-21瀏覽量:

環保驗收問題是如今困擾企業的一大頭疼問題,特別是國家這么注重污染治理的大環境下,如果環保做不好不達標,環保局很快就會把你的企業查封,所以說治理污染環保處理達標是企業的重中之重,那么下面我們就環保驗收會遇到的30 個常見問題給大家簡單介紹如下:

1、驗收監測時,顆粒物無組織只是在污染源下風向2-50m,而不是廠界?

答:顆粒物無組織監測分廠界無組織和車間無組織兩大部分。

2、驗收監測過程,什么時候測廠界無組織、什么時候測車間無組織?

答:一般驗收監測都應針對企業的特征污染物和國家重點控制的污染物做廠界無組織監測。排放標準中對車間無組織排放有要求的,驗收時應進行監測。

3、噪聲驗收監測時,夜間無作業的企業,是否只測晝間?

答:驗收監測是在有工況條件下進行的,夜間無作業是沒有工況,故只測晝間。

4、驗收監測報告,無組織排放是否要進行總量核算(環評中有相關內容)?

答:因無法實際測試無組織排放的廢氣量,故只能用模式計算的方法獲取無組織的量。具目前掌握的情況,僅鋼鐵行業排污許可核發技術規范中給出了無組織排放總量的計算模式,其它行業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HJ942-2018)中規定,無組織排放只許可濃度限值,不許可排放量限值。

5、企業自行驗收監測(或委托第三方),是否有明確的監測次數、頻次、天數?

答:已頒布的行業驗收監測技術規范和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中均有專門章節對監測的最低頻次(監測天數和每天的監測次數)做出要求。

6、驗收監測中,如有環境保護敏感點,是否要同時測定污染物排放及環境空氣質量?

答:環境質量影響監測主要針對環評及批復中關注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因此,環評及批復中有要求時要同時進行監測。最好在敏感目標處于下風向時進行。

7、驗收監測時,一般鍋爐及除塵器選擇GB16157 測定顆粒物濃度,結果報<20mg/m3 是否可行?

答:不需對監測結果進行折算的污染源,監測結果低于20mg/m3 時,報“<20mg/m3”。對于排放濃度需要進行折算的鍋爐,不能確定折算后的濃度,故不能報“<20mg/m3”。

8、對于顆粒物(處理設施前、后)是否要分次采夠1h,針對GB16157?

答:GB/T16157-1996 中對顆粒物采樣只規定了單個點位的采樣時間一般為3 分鐘,并未對濾筒的整體采樣時間做出明確規定。但各類廢氣評價標準均注明是標準值為1 小時的濃度排放均值。故每個有效評價值應分次采夠1 小時。

9、無組織廢氣如Cl2、NH3 等分析方法中要求采樣時間與GB16297 中的小時均值要求不一致,按那個要求采集?

答:方法標準中給出的是單個樣品的建議采樣時間,是建議、不是規定。具體單個樣品的采樣時間根據排放廢氣中該項污染物的排放濃度確定。與GB16297 中連續1 小時采樣或1 小時內等時間間隔采集2-4 個樣品是不矛盾的。

10、污水處理廠的驗收是否需要測廠界內和廠界外的土壤監測?如需監測如何布點?

答:驗收監測不需對廠界內土壤進行監測。廠界外環境的土壤監測依據環評要求進行。點位布設按照《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2004)和國家土壤風險點位監測中“廢水型企業”的布點要求,按照廢水排放方向布點。

11、污水處理廠的驗收是否需要對納污水體的水質進行監測?是否要測該納污水體的本底值?

答:根據環評及批復要求對污水處理廠排水對外環境的影響——納污水體進行監測。監測時在污水處理廠排口匯入位置的上游布設對照斷面。

12、沒有國家和行業檢測標準的,自行制定的作業指導書是否要經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如土壤的Cr+6)?

答:按作業指導書編制要求自行制定的某項目的作業指導書,經質監局組織的計量認證評審組評審通過后,可作為本單位該項目的有效分析方法。

13、煙道設置擋板的作用?

答:這種情況出現在風機設計量偏大的情況。擋板的作用是增大阻力,以達到減小抽氣量的目的。

14、辦公樓驗收,人員均未入住,物業也未入住,無垃圾桶、廢水產生,驗收過程注意什么?需要他們把垃圾桶預備上才能驗收嗎?

答:這種情況屬無工況條件,無法實行驗收。目前辦公樓項目屬于“環境影響登記表”,不需驗收,直接備案就行。

15、驗收監測時,燃燒生物質的鍋爐,測定出來排口的含氧量為17-18%左右,實測濃度不高,但折算濃度很高。像這種情況如何改進(采取了布袋除塵設施)才可降低O2?

答:首先檢查系統監測斷面之前的管路及處理設施是否存在破損漏風的情況,如果無明顯漏風,氧量高應該屬于生產負荷未達設計要求,而鍋爐引風機和鼓風機又不能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節配風造成的。只能通過增加生產負荷和較少配風量來降低氧含。

16、排污許可監測時,對工況的要求?

答: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 年修改)、《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 號)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HJ942-2018,2018.2.8 實施),新建項目要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方能進行調試,調試期間進行各類監測活動。因此,對于新建項目的排污許可量要依據相應的行業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或《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HJ942-2018,2018.2.8 實施)中的方法進行計算獲得。實際排放量核算時的監測,沒有工況要求,按實際情況進行。

17、無組織廢氣監測時,當地無明顯風向,或監測期間風向發生變化,該如何處理?

答:無組織監測時,風速低時適宜監測,但無明顯風向或風向變化超過45°,均不適宜進行廠界無組織監測。應另選合適的天氣條件。

18、導熱油爐執行標準?以及需要了解的信息和注意點?

答:《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適用范圍中明確規定:該標準適用于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其中的熱載體鍋爐即俗稱的“導熱油爐”。因此,若環評及批復中未規定評價標準,即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對應燃料的排放標準。

19、有組織廢氣量3 次測量如何判斷監測有效?(針對風量?)

答:有效數據的獲得,是嚴格按照監測規范要求,從對工況要求、布點、采樣、分析、數據計算全過程、各環節的質量控制來實現的。數據的平行性,證明了的監測過程工況穩定、無偶然誤差產生。數據波動較大時,應逐項核查特別是工況變化和采樣記錄中參數的變化,判斷有無錯誤操作。數據審核人可以結合污染源的工藝特點、風機設定風量和工作經驗等進行數據合理性的判斷。

20、驗收時,廠界噪聲超標,敏感點達標,該如何處理?

答:噪聲驗收目前還是審批制。廠界噪聲超標而敏感點達標屬于超標但尚未擾民的情況。要針對性的進行噪聲源監測,若是由聲源噪聲超標引起的廠界噪聲超標,應提出治理要求,不予驗收。

21、驗收現場勘察階段,發現環評中未提及污染源,是否應該對其驗收?

答:那要看該污染源是否涉及工程的重大變更,如果是因變更內容或工藝而新增加的污染源,則涉及環評的重新編制及審批。如果只是原工藝基礎上增加的一個崗位處理設施,則應對其進行驗收。

22、排放濃度達標,排放總量超標,在驗收中該如何處理?

答:總量不達標不能驗收。在環評報告中有污染物排放匯總表,其中可以看到單個污染源的排放量之

和與總量是一致的。因此逐個對照環評預測量,看是哪個污染源的量超過了預測,有針對性的進行處理設施的改造。

23、驗收,廠界相鄰,噪聲是否需要監測?

答:原則上規定不需要測。

24、高溫煙氣中,如何準確測量甲醛?纖維板企業,生產過程涉及蒸煮煙蒸溫度56℃,含濕量10.2%,環保設施為旋風除塵加水幕。在監測過程中,可見有水汽吸入吸收液中。

答:甲醛易溶于水,依據GB/T16157,在采樣過程中需對采樣管進行加熱,以防冷凝水產生吸附甲醛氣體。

25、鍋爐煙氣監測,鍋爐氧含量(燃氣)在實測過程中可達到10%,如何去排查問題? 另燃氣鍋爐測試CO 為1000 多mg/m3 , SO2 為1500mg/m3,O2 為8.3%。SO2 值異常是否因CO 干擾?或有其他廢氣匯入?(該廠生產六氟化硫氣體,因管道全在地下,無法查驗)。

答:燃氣鍋爐氧含量高是配氣原因造成的,10%的氧含量屬可接受范圍,不需排查。

燃氣鍋爐二氧化硫1500 mg/m3,CO1000 多mg/m3,CO 正干擾的可能性很大。應改用其他方法進行測試,如紅外法、紫外法或傅里葉變換紅外法,以判定該監測結果屬CO 干擾還是工藝尾氣混入的結果。

26、目前逐漸開展項目后評價,針對后評價,如何驗收?跟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區別在哪?

答:項目后評價是指在下面已經完成并運行一段時間后,對項目的執行效果、執行過程和對外環境的影響進行系統、客觀的分析和總結。后評價與環評的目的和作用均不相同,不需要驗收。

27、商混攪拌站項目攪拌沙龍頂部必須測粉塵嗎?實際情況如何處理。

答:對產生粉塵的設施應該進行顆粒物的監測。實際監測中可以搭建臨時監測平臺或采用吊裝設施充當臨時平臺進行監測。

28、環評和批復給的總量特別低,可能低好幾個數量級,如0.000433t/a,驗收過程中如何對待總量不能達標的情況?

答:這屬于總量批復的問題,應由建設單位與總量批復部門溝通解決。

29、業未做應急預案(未備案)是否可驗收?

答:屬于重大缺項,不可以驗收。

30、組織廢氣參照點濃度大于監測點,怎么處理?

答:選擇合適的氣象條件,使上風向避免受到局地污染源的影響,重新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