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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驗收超過期限規定會被處罰嗎,該怎么辦?如何才算完成驗收?

時間:2021-03-16瀏覽量:

超過驗收期限,如何進行驗收?

問題:
項目于2019年8月竣工,調試穩定后采樣并于2019年8月27日出檢測報告,2019年9月已進行廢水、廢氣、噪聲的自主驗收,并于9月20日公開驗收報告,現在固廢也要進行自主驗收,但檢測報告已過期,且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規定,驗收期限最長不能超過一年,問:①現只驗固廢部分是否要重新監測廢水、廢氣、噪聲?②這種情況下,算是超過驗收期限嗎?③若算是超過驗收期限,那這個項目該如何進行驗收才合法合規?
答復:
1.廢水、廢氣、噪聲部分驗收后已生效,現在只需要針對環境保護設施的固廢部分進行驗收。
2.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驗收期限是指自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若固體廢物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至目前已經超過12個月,則超過驗收期限。
3.目前針對超過驗收期限的行為沒有相應處罰規則,企業此時應盡快辦理驗收。驗收完成前,不能產生需要經過固廢環保設施處理的固體廢物。



固廢自主驗收后,資料交給環保局之后只存檔就行了嗎,之后的流程怎樣走?

問題:

9月1號之后,固廢下放為自主驗收,那開完驗收會之后,資料交給環保局存檔就完成全部手續了嗎?有沒有驗收存檔的回執或者備案表之類的,或者平臺填報公示之類的?

答復: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驗收報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建設單位公開上述信息的同時,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并接受監督檢查。驗收報告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登錄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填報建設項目基本信息、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情況等相關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上述信息予以公開。向當地環保部門報送信息后,當地環保部門會出具收到資料回執。但備案程序在建設單位在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完成備案時才算完成。



固廢驗收程序及環保驗收完成的時間點

問題:

1、《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8條第2款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根據該規定是否即是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進行自主固廢驗收?

2、《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11條第1款第3項規定: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驗收報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第13條規定:驗收報告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登錄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填報建設項目基本信息、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情況等相關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上述信息予以公開

 (1)請問建設項目環保驗收完成并可以開始生產的時間為?a.公示期滿;b.公示期滿并在平臺上填報信息;c.公示期滿并在平臺上填報信息且已公開 

(2)能否在公示期內即填報信息?如可以在公示期內填報,是否是以填報時間為完成時點?

答復:

1.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主要是驗收的程序規定,除遵循該辦法驗收外,驗收還應當遵循《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依據所屬行業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2.關于驗收完成的具體時點,國家無明確規定。根據暫行辦法,驗收報告完成后,需要向社會公示,公示期20天期滿后在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備案。公示期間不可以縮短。一般認為在平臺備案后才算完成驗收程序。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提醒企業:對于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不需要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也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適用范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如果存在超標排污等其他違法行為,應按照相應法律規定予以查處。


一、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性文件;

(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


二、驗收有無期限要求?


    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 個月;

    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 個月。

    驗收期限:竣工之日起至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


    注意:固廢和噪聲的驗收應該在竣工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驗收。


三、驗收報告的組成有哪些?


驗收監測(調查)報告(含附件)委托第三方有CMA認證的檢測公司檢測,自己或委托第三方技術服務公司編制報告。


    驗收意見(驗收組長簽字)。包含:


  • 工程建設基本情況
  • 工程變動情況
  • 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
  • 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
  • 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
  • 驗收結論和后續要求等內容,驗收結論應當明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 如實記載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過程簡況、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除環境保護設施外的其他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實施情況,以及整改工作情況等。
  • 相關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門承諾負責實施與項目建設配套的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功能置換、棲息地保護等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實施情況。


四、驗收公示需要在指定的網站嗎?時間有無要求?


除按照國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公開竣工日期;

  • 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前,公開調試的起止日期;

  • 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驗收報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建設單位公開上述信息的同時,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并接受監督檢查。
驗收報告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登錄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填報建設項目基本信息、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情況等相關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上述信息予以公開。


來源:環保365、環境工程